(2017)辽0112民初4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沈阳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4492号原告:沈阳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158号413室。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雷,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舟,女,199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北区堂邑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吴书义。原告沈阳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3040.00元,减半收取11520.00元,由原告沈阳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