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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朱少波与吴春阳等两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少波,吴春阳,吴建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朱少波,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达波,男,系申请执行人哥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春阳,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建杨,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少波与被执行人吴春阳、吴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625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完毕,但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吴春阳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春阳名下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小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