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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庆华与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政府市政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华,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政府市政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583号原告杨庆华,男,1977年6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政府市政,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四街东侧。负责人王德忠,职务市政主管。案由: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原告杨庆华诉称:2017年1月15日11时30分,被告往其管理的延庆康庄西道口铁路桥桥下公路上放水,因是寒冬腊月三九天,撒在公路上的水立刻结冰,致使这个时间段途经此处的多辆车辆先后发生交通事故。我驾驶的北京现代车辆(车牌号:×××)与武峰德驾驶的比亚迪F3(车牌号:×××)相撞,我的北京现代购买时间为2013年11月,因碰撞造成车辆贬值严重,武峰德驾驶的比亚迪F3为新车,因为碰撞我赔偿武峰德车辆贬值费1万元。因为被告疏于管理,也没有警示标志,致使多车发生碰撞,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依法赔偿我的×××北京现代车辆折旧费2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3、被告给付我赔偿武峰德的×××比亚迪车辆折旧费1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本案原告起诉的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政府市政不存在,系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庆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