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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马必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必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24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必胜,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必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必胜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19时04分,被告人马必胜酒后驾驶鄂K×××××号红色“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区前川街双凤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大南街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当场对被告人马必胜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1㎎/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分析检验:被告人马必胜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77㎎/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必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酒精检测报告、被告人马必胜身份及驾驶资格信息、车辆信息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阮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光碟等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马必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必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必胜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马必胜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必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雅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