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青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国,陈树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186号申请执行���青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建国,男,1974年生,汉族,住青县,被执行人陈树仁,男,1971年生,汉族,住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9日向被执行人陈建国、陈树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国、陈树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建国、陈树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树仁银行存款元至法院执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 学 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