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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冯益宝、钱后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益宝,钱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980号申请执行人冯益宝。被执行人钱后华。本院在执行冯益宝与钱后华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5民初4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深 平审判员 田作��审判员 李 其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仲 良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付深平事由: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0785执980号申请执行人冯益宝,男,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高密市醴泉街道北栾家庄村28号,身份证号码:370727197910027151。被执行人钱后华,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高密市醴泉街道新贵领地小区,身份证号码;370727197910055216.本院在执行冯益宝与钱后华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5民初4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付深平审判员田作坤审判员李其华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曹仲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