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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仲春与被上诉人唐清莲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仲春,唐清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仲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清莲。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燕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仲春与被上诉人唐清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仲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仲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张仲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莉审 判 员  周 尧代理审判员  张成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