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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行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张亚君、嵊州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君,嵊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初108号原告张亚君,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代理人邱拥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务分所律师。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嵊州市城南新区领带园五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玲芳,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君诉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张亚君以存在客观原因为由,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君向本院申请撤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君负担。审 判 长  毕金刚代理审判员  郭海斌人民陪审员  马雅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