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旭东与被执行人鲁天聪、边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东,鲁天聪,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616号申请人:刘旭东,男,汉族,1964年5月12日出生,住甘州区沙井镇梁家堡村五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6405127838。被执行人:鲁天聪,男,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住临泽县板桥镇九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407185016。被执行人:边磊,男,汉族,1989年12月17日出生,住临泽县板桥镇板桥村十一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8912175010。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旭东与被执行人鲁天聪、边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鲁天聪、边磊的银行存款100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