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开封圆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孔金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圆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孔金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圆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关北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42527231F。法定代表人郎海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民,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富,河南航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金萍,女,汉族,1966年11月24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上诉人开封圆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金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开封圆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