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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庆中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1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庆中,绰号阿华,男,1994年9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公民身份号码×××,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租住昌吉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2月26日被昌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7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3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中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海泉、被告人李庆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李庆中在昌吉市长宁南路欢乐时光大楼负一楼”锐舞休闲吧”内喝酒时,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李庆中用茶杯将被害人张某面部砸伤。经昌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9月6日,被告人李庆中被抓获归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庆中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一次性给付被害人张某各项损失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庆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叙永县公安局证明、情况说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鲜某、马某的证言,昌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昌吉州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光盘、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庆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庆中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一次性给付被害人各项损失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经报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9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庆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 尊代理审判员  高作明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