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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严云雄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31刑初45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严云雄 出生日期 1987年6月13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蒲江县白云乡尖峰村4组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3月21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蒲检公诉刑诉(2017)37号 指控事实 2017年2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严云雄饮酒后驾驶川A×××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名山区联江乡沿成联路往蒲江县成佳镇行驶,当被告人严云雄驾车行驶至蒲江县成佳镇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被告人严云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9.8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 意见 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 审理查明事实与起诉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严云雄于2014年9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判决 理由 被告人严云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严云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云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对其从重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严云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判决 日期 审 判 员 李 冬 梅 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