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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执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涪陵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分公司与重庆市珂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通杰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渝弟联盛实业有限公司涪陵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分公司,重庆市珂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476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弟联盛实业有限公司涪陵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号(世纪滨江)A、B幢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4822273G。法定代表人:刘咏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市珂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号,组织机构代码35563837-X。法定代表人:黄通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通杰,男,1985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弟联盛实业有限公司涪陵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珂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通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70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重庆市珂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通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两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黄通杰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弟联盛实业有限公司涪陵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分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55832.80元及违约金29870元,共计人民币85702.80元。被执行人黄通杰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重庆市珂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通杰负担;三、案件受理费971元,申请执行费1186元,由被执行人重庆市珂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珂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钟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薇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