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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10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祁永标与被执行人周信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永标,周信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091-1号申请人:祁永标,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周信飞,男,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祁永标与被执行人周信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六东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院(2014)六东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日志、执行笔录等材料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应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案申请人祁永标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不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振飞审判员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