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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武建格、王琳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建格,王琳琳,刘平波,范平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武建格,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琳琳,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任县,被执行人刘平波,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巨鹿县,被执行人范平广,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隆尧县,本院在执行武建格申请王琳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刘平波等名下的房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琳琳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西区清馨苑6-3-701(产权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刘平波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燕港新村35-5-701(产权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范平广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9号卓达书香园一区16-1-502号(产权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张忠棉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开发区第二生活区西区11-2-602号(产权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