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贺小红与何体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小红,何体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653号申请执行人:贺小红,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何体健,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小红与被执行人何体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何体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4万元、利息18万(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利息,2016年10月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至借款还清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68元及执行费8600元。被执行人何体健已履行27000元。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