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明珠与陕西西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珠,陕西西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588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松涛,陕西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西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天社,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43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西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明珠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204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明珠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明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4358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