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汪伟林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伟林,张伟,汪伟林,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006号原告:汪伟林,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张伟,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汪伟林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汪伟林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伟林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伟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25%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汪伟林负担。审判员 刘莉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