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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6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易车(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瑞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车(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瑞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414号原告:易车(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菲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林林,男,汉族。被告:上海瑞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升侠,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易车(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车(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车(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车(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32.5元。代理审判员  卢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