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兵与张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张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635号原告:陈兵,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张越,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滦平县。陈兵与张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兵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兵负担。审判员 赵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文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