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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兵与张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张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635号原告:陈兵,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张越,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滦平县。陈兵与张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兵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兵负担。审判员  赵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文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