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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秋芳与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刘林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芳,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刘林南,李秋芳,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刘林南,李秋芳,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刘林南,李秋芳,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刘林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215号原告:李秋芳,女,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宏杰,男,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优优,女,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21号2幢1-808号法定代表人:张永,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林南,女,成年,汉族,住洛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芳诉被告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刘林南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刘林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芳对被告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刘林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秋芳承担。审判员 :毛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