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何承平与刘勇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承平,刘勇,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1民初1289号原告:何承平,男,汉族,1971年1月25日,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利,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勇,男,汉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铜梁区。被告: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政府办公大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748636600R。法定代表人:韩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析,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渝,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勇诉被告刘勇、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承平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5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定,2017年1月27日,被告刘勇、被告威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清向原告何承平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本人刘勇挂靠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原重庆尚赏居俪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尚品世家和尚品国际项目。欠到何承平工程款20600.00元,本次支付5000.00元,还欠款小写:156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陆百元。欠款人:刘勇2017年1月27日在欠到刘勇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韩清”。另查明,欠条发生后,被告刘勇、被告威龙公司未支付上述劳务费156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张,被告威龙公司提交了(2016)渝0151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原告何承平为被告刘勇提供劳务属实,被告刘勇应给付相应的劳务费,现原告��承平要求被告刘勇支付劳务费156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而被告威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清在欠条上亦愿意为该笔劳务费在支付给被告刘勇在铜梁区“尚品世家”和“尚品国际”项目上的工程款中承担责任,因此,本院予以主张被告威龙公司在支付给被告刘勇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承平劳务费15600元。二、被告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在支付给被告刘勇在铜梁区“尚品世家”和“尚品国际”项目上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15600元劳务费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95元,由被告刘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