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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4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战希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752号起诉人战希成,男,194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起诉人诉称,1995年12月27日,起诉人到段泊岚镇财政所索要苹果款,双方发生口角,当时身为联防队长的被告王喜昌将起诉人打伤致残,经即墨市人民法院(1996)即刑初字第5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喜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赔偿起诉人2万元。后起诉人一直治疗,因王喜昌的行为具有职务性,即墨市段泊岚镇政府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现具状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1万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起诉本院已于1997年3月14日做出了(1996)即刑初字第5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喜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赔偿起诉人2万元。起诉人战希成对民事部分不服,于1997年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其伤情重新鉴定,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仍为轻伤,于1997年5月9日做出了(1997)青刑终字第70号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起诉人再次以同一事实、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战希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燕审判员 王淑欣审判员 黄静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