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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磐石市隆昌小额贷款股分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鸿翔分公司、辛敏群、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磐石市隆昌小额贷款股分有限公司,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鸿翔分公司,辛敏群,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异11号案外人:师传庆,男,1969年1月29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磐石市隆昌小额贷款股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法定代表人:陈铁成,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善辉,男,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鸿翔分公司,住所地:磐石市。负责人:辛敏群,经理。被执行人:辛敏群,男,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鸿翔分公���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丁洪卫,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刘馨嵘,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吉林省磐石市隆昌小额贷款股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鸿翔分公司、辛敏群、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师传庆于2017年4月1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师传庆称,2013年4月5日案外人与辛敏群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合同后本人垫付一切材料人工费用至工程完工。竣工日期2014年10月30日。经城建局验收合格后,辛敏��至今拖欠工程款500万元。辛敏群承诺全部以房屋抵顶工程款并签有合同。本人得知辛敏群给本人的房屋(巴林右旗百合园二期1号楼3单元302室、1601室)被磐石市人民法院查封,特此申请法院解除巴林右旗百合园二期1号楼3单元302室、1601室的查封。案外人师传庆在听证中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2013年4月5日师传庆与辛敏群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2、2016年9月25日巴林右旗庆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的证明一份。本院查明,2015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磐石市隆昌小额贷款股分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做出的(2014)磐民二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提出执行申请。在案件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5)磐执字第39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辛敏群挂靠磐石市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挂靠巴林右旗庆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设的巴林右旗百合园二期金鼎云苑1号楼3单元302室和1601室等房屋。案外人师传庆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房产,被执行人辛敏群已抵顶其承包工程款,并提交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和巴林右旗庆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请求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财产巴林右旗百合园二期金鼎云苑1号楼3单元302和室1601室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吉林省磐石市隆昌小额贷款股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鸿翔分公司、辛敏群、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5)磐执字第39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辛敏群挂靠磐石市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挂靠巴林右旗庆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巴林右旗百合园二期金鼎云苑1号楼3单元302室和1601室的房屋并没有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案外人以建筑工程承包中抵顶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排除本院对被执行人辛敏敏开发房屋的查封。开发企业的证明也不足以排对被执行人辛敏群实际开发房屋权属的定性。现案外人以房屋归其所有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查封的财产未在案外人名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的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师传庆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