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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970号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中业大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80309783E。法定代表人:段长明,董事长。被告: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北京大道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马春奇,董事长。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8元,减半收取3164元,由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世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亮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