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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天津乐杰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腾丰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乐杰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华腾丰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298号原告:天津乐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津永公路南侧(惠成达工贸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强,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华腾丰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1号楼719。法定代表人:谭有强,该公司经理。原告天津乐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腾丰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乐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齐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