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艾天豪与艾海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天豪,艾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艾天豪,男,201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法定代理人:罗远平,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艾海华,女,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艾天豪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2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艾海华给付拖欠抚养费4000.00元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胥 维 德审判员 马 元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雄(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