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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柴月英诉被告张永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月英,张永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976号原告:柴月英,女,汉族。被告:张永平,男,汉族。原告柴月英诉被告张永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柴月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月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月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柴月英负担。审判员  才让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