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柴月英诉被告张永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月英,张永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976号原告:柴月英,女,汉族。被告:张永平,男,汉族。原告柴月英诉被告张永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柴月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月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月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柴月英负担。审判员 才让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