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916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542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薛某某款53400元,并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到期后被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履行了全部的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已全部领取了案件款,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地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9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鹏程审判员 姜 明审判员 李树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