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宋宝田与宋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田,宋宝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859号原告宋宝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宋宝有,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宋宝田与被告宋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宝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宋宝田负担,邮寄费112元,返还宋宝田。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