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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宋宝田与宋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田,宋宝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859号原告宋宝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宋宝有,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宋宝田与被告宋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宝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宋宝田负担,邮寄费112元,返还宋宝田。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