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俊芝、姜海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芝,姜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保193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芝,女,195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执行人:姜海良,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芝与被执行人姜海良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中院于2017年1月17日制作的(2016)冀11民终2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海良名下银行存款319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