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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陈庭明、马小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庭明,马小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陈庭明,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静,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小晖,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陈庭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马小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马小晖支付货款17204元并支付利息(另计),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08元、执行费15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马小晖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庭明书面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小晖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庭明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同时,申请执行人陈庭明书面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廖培华审判员  林小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浩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