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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田甲某与被告田乙某、田丙某、田丁某、田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甲某,田乙某,田丙某,田丁某,田某甲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658号原告田甲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眉县粮站下岗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乐,扶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田乙某,男,汉族,现年约64岁,农民,系原告之兄。被告田丙某,男,现年约58岁,系原告三弟。被告田丁某,男,现年约52岁,四川省成都中国航天第七研究院职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区航天城小区,系原告四弟。被告田某甲,女,现年约48岁,农民,系原告妹妹。本院受理的原告田甲某与被告田乙某、田丙某、田丁某、田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甲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甲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甲某承担。审判员  张宝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党瑜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