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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4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康县长坝镇卫生院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县长坝镇卫生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民初323号原告康县长坝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邱某,院长。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1971年5月8日生,住甘肃省××县社***号。地址:甘肃省××县。2017年5月16日,本院收到康县长坝镇卫生院的起诉状。起诉人康县长坝镇卫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康劳人仲案字{2016}第1号)《仲裁裁决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请求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康县长坝镇卫生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进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