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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卢光周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10号卢光周: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文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量刑过重,案发时你处于酒醉状态,本案具有偶然性,没有预谋,一时冲动导致最终后果,你潜意识并不想伤害被害人,是被害人先对你进行语言攻击,本案属于过失伤人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2013年3月26日零时许,你在文山市“XXX天水疗休闲娱乐会所”二楼KTV走廊,因让张XX喝酒遭到拒绝而持刀朝张XX左大腿捅刺,致张XX股动、静脉断离大失血死亡的事实清楚。你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伤害他人并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你提出量刑过重,案发时你处于酒醉状态,本案具有偶然性,没有预谋,一时冲动导致最终后果,你潜意识并不想伤害被害人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张XX与人过生日后离开时被你突然用刀刺伤致死,你关于被害人先对你进行语言攻击,本案属于过失伤人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