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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执监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宋玉彬、李振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彬,李振国,信秀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监95号申请执行人(申诉人):宋玉彬。被执行人(被申诉人):李振国。被执行人(被申诉人):信秀惠。关于宋玉彬与李振国、信秀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裕民一初字第00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该案部分未能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本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裕民一初字第00175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宋玉彬与李振国、信秀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裕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藁城区人民法院,藁城区人民法院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志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