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洛国、李要杰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洛国,李要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3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洛国,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要杰,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云亮,石家庄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洛国因与被上诉人李要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9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上诉人李洛国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载明的地址于2017年4月25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给其邮寄送达传票,传唤其于2017年5月8日15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但上诉人李洛国拒绝签收该邮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视为送达。上诉人李洛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洛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李洛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磊审判员 郭学彦审判员 曹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