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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开明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开明,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周开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周开明申请执行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通川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开明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开明借款1.8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5日冻结张波在达州市房管局工资1.8万元,2017年5月3日将该款扣划到本院执行帐户,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开明,全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蒲 军审判员  赵黎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