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9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上海名欧精机有限公司与上海天方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名欧精机有限公司,上海天方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9130号原告:上海名欧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贝信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骏,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方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沈定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名欧精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方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盛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