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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康春与江苏省蒲公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春,江苏省蒲公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868号原告:康春,男,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江苏省蒲公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百安谊家A座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3237305187。法定代表人:冒晓蓉,该公司经理。原告康春与被告江苏省蒲公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康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康春负担。审判员  朱陈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