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武隆县宏顺水泥制品厂与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到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隆县宏顺水泥制品厂,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隆县宏顺水泥制品厂,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石梁子村。被执行人: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号。法定代表人:曾孝泉,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20号2单元8-4。法定代表人张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隆县宏顺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冰红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唐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