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715号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崔某某,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陈广泉,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修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芳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