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忠元、徐永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元,徐永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元,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徐永岳,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李忠元与被执行人徐永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忠元于2016年11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伤后残疾赔偿金、营养费共计18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执行款18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9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忠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