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乜洪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乜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财保9号申请人:李秀敏,女,1966年7月1月出生,汉族,住景县景安大街邮电胡同3号。身份证13303019660701014X被申请人:乜洪刚,男,1968年10月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身份证37148119681010100313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乜洪刚在沧州天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吴桥县天同医养院)34万元的股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秀敏唯恐被申请人乜洪刚逃避债务,执行前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乜洪刚在沧州天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独资)34万元的股权。其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乜洪刚在沧州天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独资)34万元的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