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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14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某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4569号申请执行人:侯某,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本溪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执行侯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瀚文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少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