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3868居勤与程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勤,程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3868号原告:居勤,女,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程柏,男,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豫县宿城区。原告居勤诉被告程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霞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柏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居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8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15年4月27日归还。经原告催讨,至今分文未付。被告程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程柏向居勤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程柏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现向居勤借人民币共计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如本人不按期归还,导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出借人的交通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因该款一直未归还,故涉诉。以上事实,根据借条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程柏向原告借款2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应予支持。被告经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后果自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柏应归还原告居勤借款25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程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维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