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宜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宜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刑初5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宜栋,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暂住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冯海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宜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玲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宜栋及其辩护人冯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9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宜栋租赁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河道23号用于经营超成室内娱乐室。被告人陈宜栋在该处放置捕鱼机(8台)、九莲宝灯(8台)、六狮王朝(8台)、喜洋洋(1台)、九尾狐(1台)、双响炮(1台)等多种类型,共计27台赌博机供人赌博使用。另查明,经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上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被告人陈宜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陈宜栋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提出如下量刑意见,1、涉案赌场经营时间极短,赌场参赌人员少、涉案金额少,陈宜栋犯罪情节轻微;2、陈宜栋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3、陈宜栋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4、陈宜栋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家庭困难。综合上述意见,请求法院对陈宜栋从轻判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陈宜栋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1、陈某2、沈某、何某证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门市房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宜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宜栋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交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宜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孟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颖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