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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红山经济开发区明泽汽车修理部与任国江、张启春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山经济开发区明泽汽车修理部,任国江,张启春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071号原告:红山经济开发区明泽汽车修理部,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西水地村七组。经营者:王明泽,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个体工商户,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西水地村七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国江,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张启春,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原告红山经济开发区明泽汽车修理部与被告任国江、张启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红山经济开发区明泽汽车修理部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红山经济开发区明泽汽车修理部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山经济开发区明泽汽车修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红山经济开发区明泽汽车修理部负担。审判员  张庆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晓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