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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1001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中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徐州中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001号原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徐洪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伟,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中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雯雯,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玲,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中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秀富人民陪审员  董艳丽人民陪审员  张宜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