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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唐占松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占松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92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占松,男,1976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在江阴市长泾镇兴吴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暂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竹,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占松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5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红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占松及其辩护人陈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占松于2016年12月30日22时许,在江阴市长泾镇建工��36号,酒后因家庭矛盾与妻子发生争吵并进而报警,江阴市公安局长泾派出所民警黄旭等人到场处警,期间被告人唐占松采用持菜刀在民警黄某左肩部拍打等威胁手段,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占松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江阴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通知书、病历资料、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黄某、苏某、夏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执法仪录像,江阴市公安局民警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唐占松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陈竹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唐占松自动投案,系自首,初犯,犯罪主观恶性相对不大,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唐占松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占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确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唐占松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占松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唐占松的归案情形不构成自首,故对辩护人陈竹提出的被告人唐占松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唐占松的犯罪事实、性质,不宜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陈竹当庭提出���被告人唐占松有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的理由,经查,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占松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敏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